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第83条“……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第84条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第11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35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三、《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第八条“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提供由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二、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武汉、长春、西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市专利管理局。
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专利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对专利广告进行审查。”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的《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
2、专利证书和当年交纳该专利权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3、利害关系人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该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文本;
4、审核,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用专利登记簿申请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