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1994年10月26日)
第九条“……省科委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二、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科发成字[95]048号)
“三、鉴定组织: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三、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第三条“软科学成果评审是科学技术成果认定的一种形式,国家科委、各地方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评审工作。”
四、该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的精神,一年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
要求授权申请报告及申报表—省科技厅审查核准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2、管理机构、人员及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