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2003年1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2002年1月11日)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designtimesp=15464>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科发政[2002]171号)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人选的建议进行审核,会省人事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省评委会奖励建议方案;
2、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情况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