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1999〕310号、浙财行〔1999〕125号)。
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
①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预选;
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④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下达计划任务书,并批复建设。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①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②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从事我省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发展研究及主要行业关键技术开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 《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