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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技厅条财处
        [处室] 条财处
        [联系电话] 0571-87054108、87054035、87054037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省重点实验室与中试基地常年办理,收到完备材料后60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审批一次。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1999310号、浙财行〔1999125号)。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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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

①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进行预选;

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④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下达计划任务书,并批复建设。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①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②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从事我省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发展研究及主要行业关键技术开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 《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