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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6〕115号

   各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文件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0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2005年和2006年内获得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并已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是围绕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需要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企业关键技术开发、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浙政办发〔2004113号)和我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指向,有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本省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诚信度好,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资金使用合理,进展情况良好。

(四)申报本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得向省级其他有关部门申报同一类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已获得科技部、财政部资助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二、补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拟予财政补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根据项目大小、效益高低、投资额的多少、技术研发的难易等不同状况,确定不同额度的补助经费。一般按照企业在该项目上实际投入的研发费、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购买专利费和软件费等(即直接投资额)的3-5个百分点的比例安排一次性补助经费。

为集中财力支持投资效益好、显示度高的科技项目,对直接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补助。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200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明确列出已用于本项目的各项直接投资额度。

(四)企业所在市、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2005年度和200615月的纳税情况证明(缺一不可)。

(五)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应附批准文件(复印件);专利开发项目,应附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

以上材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200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连同上述有关材料一并报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7份、省财政厅企业处1份。

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

各申报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有关准备工作。请各地方科技、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并严格审核把关,统一上报。每个市、县(市)本级单位限报2项。为利于下一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630

联系人: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  孙林生;电话:87054019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陶兴富;     电话:87058420

附件:200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性质

 

是否科技

   

①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②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③其他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实施

起止年限

 

总投资

 

 

其中:用汇

 

直接投资额及主要用途

 

 

申请补助额

 

项目预计经济效益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销售税金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年末总资产

 

利润总额

 

资产负债率(%)

 

实缴税金

 

   

 

同级科技局(科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同级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主题词:科技  项目  补助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6年5月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