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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并负责对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 三、依法保护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 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指导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组织协调对全省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研,掌握宗教动态,研究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意见,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 五、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六、协助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 七、参与制订 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九、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十、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有关民族涉外事务,办理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宏观管理,依法对全省宗教活动实施宏观管理。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十三、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四、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对外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五、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它犯罪活动。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