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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公安厅
        [处室] 出入境管理局
        [岗位联系人] 杨建
被许可人: 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保留大陆居民赴台进行交流活动的审批依据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55号)第一条“大陆居民去台湾进行交流活动,须提交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公安机关再予受理、审批”。为方便办证,此类申请仍由省厅直接受理审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保留大陆居民赴台进行交流活动的审批依据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2〕55号)第一条“大陆居民去台湾进行交流活动,须提交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公安机关再予受理、审批”。为方便办证,此类申请仍由省厅直接受理审批。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审批程序:由于此类人员大多成团申请,为方便申请人办证,目前此类申请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2)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的批件。(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影印件。(4)提交台湾方面签发的"入台证"影印件。(5)提交经人事管辖单位出具意见的"赴台人员审查表"。(6)提交台湾有关方面的邀请函件影印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大陆居民应邀赴台 审批条件: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卫生、新闻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通常称应邀赴台),须提交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公安机关再予受理、审批。 材料明细:(1)《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的批件。(3)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影印件。(4)台湾方面签发的"入台证"影印件。(5)经人事管辖单位出具意见的"赴台人员审查表"。(6)台湾有关方面的邀请函件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