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
受理审批程序我省公安机关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是:预约登记→打分排队→通知受理→审批公布→签发证件。(1)预约登记。凡符合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的申请人,应先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预约登记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港澳定居,不需预约登记,可随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打分排队。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预约登记表",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设定的打分标准自动为预约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此排队,并定期将打分排队情况向社会公布。(3)通知受理。受理机关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每年划定的赴港澳地区定居放行分数线和审批机关每年划定的受理分数线以及申请人预约得分情况,对符合受理分数线的申请人主动同志申请人前往申请。申请人需履行下列手续和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B、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C、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D、港澳亲属的邀请信;E、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F、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A、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B、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C、内地无依靠儿童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D、内地无依靠老人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E、申请赴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F、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上述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4)审批公布。审批机关根据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按申请人的得分高低和受理上报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人员,在省、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张榜公布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赴港澳定居理由、得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5)签发证件。在公布15天后社会和群众无异议的,审批机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向受理机关领取证件。
(二)三年有效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
受理审批程序申请三年有效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主要是指:A、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B、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C、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国税或地税)或者创汇额情况的证明,或者所在企业属于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经省级以上科委认定)、国家或者本省重点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内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或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以及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赴港澳"其他"签注
审批程序申请赴港澳"其它"签注的,只作为特殊个案受理,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还须提交通行证。(3)提交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