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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标题: |
如何办理户籍变更更正登记 |
| 问题内容: |
如何办理户籍变更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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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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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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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民户口有变动或者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更正的时候,根据户主或者本人的申报,经审查属实,有变更、更正理由的,应给予变更、更正登记。
1、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时,根据本人或者户主的申报,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2、公民的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差错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办理更正登记:
〈1〉由于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自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人揭发,经查实后,予以更正。其中情节严重的,并应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由于户口工作人员粗枝大叶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即给予更正,情节严重的应在内部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必要时并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3、因户主迁出、死亡、被捕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户主时,根据户主或者同居人的申报办理,并将新户主与户内其他人员的关系加以变更。
4、公民因结婚、离婚、恢复结婚引起户口和户口项目变动 的,一般的应在十天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凭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的证明予以登记或变更。丧偶的也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5、因加入、退出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发生户口变动的,凭变更国籍的证明,给予登记。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给予登记户口;退出中国国籍的,注销其户口,全户退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变更国籍的证明,在办理户口手续后交还本人。
6、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16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16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改。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5〉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7、出生日期的变更
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
8、民族的变更
(1)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民族的证明,在办理户口手续后交回本人。
(2)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需注意的:凡更改姓名、出生年月及民族的,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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