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监察厅机构职能
      浙江省监察厅(与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履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能是:
(一)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承担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三)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起草关于行政监察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市、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负责制定纪律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行政监察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承办监察部和省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浙江省监察厅下设办公厅、研究室、法规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信访室(省政府监察举报中心)、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案件审理室、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