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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2.负责全省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4.主管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7.统筹管理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 8.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9.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10.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1.规范全省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堪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12.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13.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市、县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工作。 14.主管婚姻登记工作。 15.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6.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17.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18.负责全省重点电站水库移民和“三峡”水库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负责核电厂事故应急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19.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省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20.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2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