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筹办时,先向拟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申报,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认为符合当地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后,经省级(或有管理权限的)外贸部门审核,由申办人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省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二)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