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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民政厅
        [处室] 社会福利处
        [岗位联系人] 余刚 张杭生
        [联系电话] 0571-87068939、8713236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联合审查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天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样(一)申请筹办时,先向拟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申报,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认为符合当地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后,经省级(或有管理权限的)外贸部门审核,由申办人向省民政厅提交申请。省民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二)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一)申请筹办所需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5、合作合资协议书。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二)申请开业许可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主要监管措施: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131015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 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