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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浙江省民政厅
公墓建设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民政厅
[处室]
社会事务处
[岗位联系人]
王春跃
[联系电话]
87025594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特许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天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县(市)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县(市)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交要求建设公墓的请示;市民政局经审核认为符合省公墓规划及已具备建设公墓的条件,由市民政局拟文向省民政厅提交请示。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 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申请材料: 1、市民政局的请示; 2、县(市)民政局的请示; 3、当地规划部门同意兴办公墓立项文件; 4、可行性报告; 5、公墓规划图。要求草坪葬、树葬区占总墓区的60%以上,规划设计图要加盖当地规划部门的印章; 6、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初审意见; 7、联办公墓还需提交联办协议书。
主要监管措施: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131015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 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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