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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和核准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民政厅
        [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岗位联系人] 高志涛
        [联系电话] 0571-87067326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样(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四)发证。已经核准的基金会,颁发、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五)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主要监管措施: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131015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 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