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四)发证。已经核准的基金会,颁发、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五)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