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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民政厅
        [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岗位联系人] 高志涛
        [联系电话] 0571-87067326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登记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样(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四)发证。已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主要监管措施: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131015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 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