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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及章程修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民政厅
        [处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岗位联系人] 高志涛
        [联系电话] 0571-87067326
被许可人: 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登记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程序:             

样

办理程序:(一)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表格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四)发证。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其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四)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文件。除以上文件外,各项变更还须分别提交的文件:(一)住所变更:新住所的产权证明。(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三)开办资金变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修改后的章程。
主要监管措施:
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131015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 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