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及省级资质认证
[受理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 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3. 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4. 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5.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省信息化推进服务中心)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 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认证核查。3. 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受理办理时限] 1.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安排企业的现场评审; 2. 评审结束企业提交最终文档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