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 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以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 (3) 申请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2. 凡符合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在申报时需如实填写并递交以下有效材料: (1) 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请表; (2) 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5) 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 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承担单位与贷款银行签署的承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 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8) 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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