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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及省级资质审批(待上升为法律法规项目)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处室] 市场与质量监管处
        [岗位联系人] 应振海
        [联系电话] 0571-85171764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认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系统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
2. 关于印发《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信市[2002]165号)
 3.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
4. 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的通知(信部认证办[2001]2号)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的通知.doc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doc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doc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办法.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1. 申请单位根据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浙江省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表"。

2. 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省信息产业厅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3. 通过认证审核的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由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总并组织省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材料报省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4. 省资质认证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单位资质的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5.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省信息产业厅,若无异议则省审批生效。

6.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浙江省信息产业厅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签发的《资质证书》。暂定级资质证书(即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省级资质证书)由浙江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定,加盖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印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三级资质申报条件: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 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 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 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 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 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 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 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 技术和管理能力
1. 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 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 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 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 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四级资质申报条件:
1.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 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 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 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 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 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 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省级资质申报条件:
1. 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300万元以上;
2. 其它条件参照四级评定条件。

申报三、四级资质证书企业需申报资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份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四份
(3)申报附件一套,内容包括:
(a)“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申报单位负责人任职、学历与学位、职称、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c)申报单位技术负责人任职、学历与学位、职称、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d)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任职、学历与学位、职称、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e)硕士(含)以上学历人员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f)自主开发软件相关评测、登记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g)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h)本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i)近三年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负债表和损益表);
(j)近三年信用等级证明、缴税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k)所有50万以上项目的合同复印件(主要包含合同签订方、签订时间、合同总额、设备清单及金额构成情况等主要条款)
(4)光盘附件一套,内容包括:
(a)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申报表》;
(b) 当前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程序(规程)文件;
(c) 在所有申报的项目中选择一个典型项目,提供以下文档材料的电子文档:项目合同书、项目方案建议书、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验收与用户使用报告。

申报省级资质证书企业需申报资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申报表》四份
(2)申报附件一套,内容包括:
(a)“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历、职称、业绩证明;
(c) 近三年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负债表和损益表);
(d) 本科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学历证明;
(e) 仪器设备一览表、自主开发软件一览表、企业网络拓扑图;
(f) 人员培训计划及客户服务记录;
(g) 所有50万以上项目的合同复印件(主要包含合同签订方、签订时间、合同总额、设备清单及金额构成情况等主要条款);
(h) 企业获奖、授权及其他资质证明;
(i) 其他能说明企业情况的证明
(3)电子文档附件一套,内容包括:
(a)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申报表》;
(b) 企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质量记录

主要监管措施: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5171867 投诉信箱:001@zjdi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