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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广告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岗位联系人] 王颖
        [联系电话] 87709061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由申报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根据管辖权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医疗广告证明》,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件,如聘用本单位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及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证明。市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将上述有关资料复印件报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县级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到有效、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浙江省医疗广告证明》意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从业业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聘用外单位卫技人员,需提交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协议书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证明材料。
(4)诊疗方法如为新技术或新项目,其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名称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提供物价部门核准文件或复印件。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