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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基妇处
        [岗位联系人] 邱灵、周爱珍
        [联系电话] 87709067 87709068
被许可人: 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经单位申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收到有效、齐全材料后的20日内作出决定,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原审批机关校验。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开展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关技术服务的法律文件要求,经审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
    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5、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