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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医政处、中医局
        [岗位联系人] 张萍萍、陈学奇
        [联系电话] 87709079 8770906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3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与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材料,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单位(人)银行资信证明;5、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