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与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材料,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批复。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单位(人)银行资信证明;5、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