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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6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1000元/每产品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请单位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资料,省卫生厅收到有关资料后,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由省卫生厅受理中心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依法予以说明,退回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20日内组织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批意见(上报卫生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初审程序和时限参照本条规定)。
    省卫生厅签发卫生许可证后,将有关审批结果在5日内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1、申请表;2、产品材料及配方;3、产品质量标准;4、生产工艺及简图;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6、产品说明书样稿及外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7、原材料检测证明;8、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9、企业现场审核情况;10、其他有助于产品审批的资料。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