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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6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300元/每个企业
年检审: 每二年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化妆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并提交资料,省卫生厅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由省卫生厅受理中心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依法予以说明,退回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20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省卫生厅签发卫生许可证后,将有关审批结果在5日内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
1、申请表;2、企业申请报告;3、生产企业平面示意图;4、生产车间平面示意图;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审核表;7、生产各类化妆品的主要原料或配方;8、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一览表和检验设备清单;9、卫生管理制度;10、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制度;11、生产企业微生物检验人员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2、企业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情况;13、市或县疾控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14、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