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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化妆品
实施机关或组织: 卫生部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6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1000元/个产品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资料,省卫生厅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在5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由省卫生厅受理中心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依法予以说明,退回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20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卫生厅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报卫生部审批。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特殊用途化装品生产企业。 1、申请表;2、产品配方;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检验方法;4、生产工艺及简图;5、生产企业标准;6、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产品说明书样稿及外包装(含产品标签);8、其他有助于评审的资料;9、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