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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卫生许可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骆侃佼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5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20元
年检审: 每二年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射线装置工作(使用)单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省卫生厅在受理后20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并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事业单位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查报告;2、申请表;3、防护监测评价报告;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防护培训合格证明;5、防护措施、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配备情况;6、防护管理规章制度;7、射线装置技术资料等材料。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