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射线装置工作(使用)单位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省卫生厅在受理后20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并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1、事业单位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查报告;2、申请表;3、防护监测评价报告;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防护培训合格证明;5、防护措施、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配备情况;6、防护管理规章制度;7、射线装置技术资料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