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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骆侃佼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3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1000元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资料,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请表;(2)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3)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4)生产工艺流程图;(5)经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6)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7) 标签(含说明书);(8)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卫生审查报告;(9)厂房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