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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骆侃佼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5     [承诺期限]  15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省卫生厅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交资料
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在7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者,自审查结束之日起7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10日)内,由省卫生厅批准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食品批发、零售企业:①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单位名称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及经营地址;④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⑤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⑥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⑦卫生管理组织、制度;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2、饮食服务业(含食堂):①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③单位名称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及经营地址;④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⑤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⑥生产经营项目;⑦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⑧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⑩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及地址;4)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8)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原料、配方清单及执行标准;9)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10)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材料;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