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批发、零售企业:①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单位名称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及经营地址;④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⑤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⑥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⑦卫生管理组织、制度;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2、饮食服务业(含食堂):①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③单位名称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及经营地址;④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验收认可书》;⑤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⑥生产经营项目;⑦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⑧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⑩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及地址;4)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8)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原料、配方清单及执行标准;9)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10)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材料;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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