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出申请(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省卫生厅收到上述资料后,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卫生厅受理中心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依法予以说明,退回申报资料。对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在20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审查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