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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卫生厅
        [处室]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87709070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5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向省卫生厅受理中心提出申请(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
省卫生厅收到上述资料后,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卫生厅受理中心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依法予以说明,退回申报资料。对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在20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审查合格的由省卫生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1、申请表;2、设计图纸;3、卫生管理制度;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定书;5、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6、检测报告;7、卫生监督笔录;8、健康体检情况;9、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