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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证明(西医)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卫生厅
        [处室] 医政处
        [岗位联系人] 付铁红
        [联系电话] 87709044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5
有无收费:
年检审: 核准内容不跨年度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二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并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审办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省工商局备案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浙江省医疗广告证明》;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