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二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并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审办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省工商局备案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浙江省医疗广告证明》;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