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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医政处
        [岗位联系人] 张萍萍
        [联系电话] 87709041 87709044
被许可人: 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