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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请单位填写复核表,经市级卫生部门审查、监测合格,省卫生厅予以复核。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表2、市级卫生部门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