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申请单位填写复核表,经市级卫生部门审查、监测合格,省卫生厅予以复核。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表2、市级卫生部门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