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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卫生监督处
        [岗位联系人] 叶晓春 郑公寿
        [联系电话] 87709069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5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请单位经卫生部门现场审核、监测合格,省卫生厅予以复核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表

2、卫生部门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