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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卫生厅
        [处室] 医政处
        [岗位联系人] 张萍萍
        [联系电话] 87709044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本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浙江省政府令第178号)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此005年6月30日。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或转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报后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或转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指派有关专家到实地开展论证后,在20日内作出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请提供材料:1、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申请表;2、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人员名册及有关资格证件(复印件);3、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