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此005年6月30日。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后,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或转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报后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或转报省卫生厅受理中心,省卫生厅受理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指派有关专家到实地开展论证后,在20日内作出批复。
申请提供材料:1、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申请表;2、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人员名册及有关资格证件(复印件);3、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设备、设施清单;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