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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卫生厅
        [处室] 中医局
        [岗位联系人] 冯红德
        [联系电话] 87709079
被许可人: 公民、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20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作相应的说明。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2、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主要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