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作相应的说明。
1、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2、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