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产党员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县以上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除应按规定受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必要的党纪处分。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计划生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官僚主义失职错误论处。 咨询单位:省计生委人事处 咨询电话: 8705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