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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