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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昌黎在全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2005-7-18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为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我省从去年1月起,对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药品实行了“差别差率,顺加作价”改革,为患者减轻了20亿元左右的药品费用负担。同时,全省医疗机构的总收支结余和药品收支结余明显下降,部分医疗机构出现亏损,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等方面的矛盾也更加显现。如不理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服务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将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无法正常运转,城市医院高新技术发展失去支撑,不利于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通过滥检查、“大处方”等方式来弥补损失,进一步加重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及时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促使医疗机构把关注重点和经济利益点从药品、检查、检验转向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上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贯彻国家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要求,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是1990年确定的,价格是1996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治疗手段的变化,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也容易产生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社会各界对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多次进行了部署。2004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中明确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尚未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的地区,……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1日。”这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既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省在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和稳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等方面,有关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4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的药品顺加作价改革,得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广了我省的药品顺加作价办法。药品顺加作价政策的实施,为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奠定了基础,赢得了有利的时机。

  (三)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纠正行风工作的直接要求。

  广大医务工作者历来有救死扶伤、救人于危难的传统美德。但是,部分医疗机构也存在着一些不正之风,这里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如医疗机构对科室进行经济考核,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也有政策上的原因,如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格偏低,且长期没有调整,医院运行成本逐年提高而政府投入相对较少等,使医疗机构越来越依赖于药品、检查、检验、耗材等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腐蚀了我们的一些干部和医务工作者,使医患关系趋向紧张,群众要求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呼声也日益强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对医药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省政府又把抓好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因此,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方案更加注重了规范行为、强化监管的要求,这既是对各种医疗卫生乱收费行为的整顿和规范,也是净化医疗机构经营环境,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明确目标,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一)努力达到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行为,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负担。这次改革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统一各项目的服务内涵,以解决以往较多的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增加医用材料收费以及重复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套餐式”检查、开大处方等问题,努力达到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行为,减轻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费用负担。

  (二)努力达到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转变。这次改革坚持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本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价格相结合的精神,在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医疗收入、减少药品收入,力求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逐步扭转“以药养医”的局面,推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转变。

  (三)努力达到在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这次改革紧紧围绕“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的改革总目标,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对一部分地域性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下放到市地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要求。同时,对一些不能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进行合理调整,而不是笼统地限制医疗价格的合理上涨,以鼓励技术进步和诊疗水平的提高,鼓励医疗机构节约成本和相互竞争,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努力达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这次改革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充分兼顾改革力度与群众承受程度。为确保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省政府在去年已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就加快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农村居民和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提出了要求。今年,省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确定惠民医院,为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列入为民办实事的第四项工作内容。这次会议前,省卫生厅已要求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对困难群众来医院求诊给予免除所有普通挂号费的优惠。以上这些措施,都为积极稳妥地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齐心协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工作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直接参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地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认真加以协调解决,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做改革的推动者,切实转变职能,从办医院向管医院转变,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好这次医疗服务价格的各项政策要求:要建立医疗机构主要经济指标社会公示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积极推广“双控双缴”的管理办法,对各医疗机构超过控制性考核指标的收入实行全额上交;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医药费用明码标价;研究制定医院诊疗规范,规范和指导医生合理诊疗,制止各种不合理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过渡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价格的贯彻实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审批、价格监测和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推进和完善药品招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和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农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使基本医疗服务逐步摆脱“以药养医”的局面。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新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政策衔接工作,合理确定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对因患大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救助。纠风部门要按照纠风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查治力度。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价格、卫生、纠风、审计等部门要对政策出台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予以严肃查处,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督促落实,对一些典型违规案例,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各新闻媒体要重点宣传党和政府为发展卫生事业、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以及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把政策讲透,把道理说清,把问题谈准,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五)完善政策,配套改革。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和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扩大受益面,增强补偿能力。二是加快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惠民医院的设立,为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三是要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