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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2〕3号)的要求,省级政府部门对2000年开展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1606个项目进行了再次削减和规范。50个部门(含具有行政审批项目的非政府部门)共取消、下放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43项,削减幅度为52.5%,审批时限提速率为27.8%,达到了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审批时限力争提速20%”的目标。 现将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2000年以后国家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省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布的审批项目,及时调整和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特别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项目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对省级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继续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强化监督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办事。 三、自本目录公布之日起,省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增设行政审批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对国家法律、法规新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新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由省监察厅、法制办负责监督。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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