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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