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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
浙委办〔2003〕 80号

2004-7-15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03年—2010年)(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  
                  (2003年—2010年)(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加快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社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新型社区为目标,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强化功能为核心,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抓好队伍,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工作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社区居委会,协调社区其他组织,并按照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推进基层民主。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居民自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促进社区民间组织发展。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从居民迫切愿望和热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解决好影响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实行共驻共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加快发展”的要求,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完善设施,使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都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实现社区工作社会化、社区服务群众化。 
    立足各地实际。开展社区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坚持分类指导,尊重和支持社区大胆实践,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提高社区建设水平。 
    二、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三)建设目标 
    构建“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健全由城区(镇)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形成社区资源配置合理,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全,运行保障有力,社区服务基本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社区工作新格局。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要求,合理调整社区规模。
    适应城市化进程,加快撤村建居和推进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步伐,到2010年,将全省现有的4430多个居委会调整重组为2400个左右社区居委会。以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形成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的建设。巩固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群众团体组织和民间组织。 
    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丰富社区建设内容。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繁荣社区文化,推进社区教育,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健全社区保障,发展社区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 
    按照“有人管事、有人办事”的要求,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社区干部队伍。进一步优化社区工作者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实践和培训,逐步实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拓宽用人渠道,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把更多年富力强并且热爱社区工作的同志选配到社区工作岗位上来。
    扩大基层民主,实行居民自治。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重心下移,理顺社区关系为突破口,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明确政府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建立健全政府工作进社区的申报准入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实施步骤 
    采取梯次推进的战略,逐步从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进而向农村延伸。到2004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城市社区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社区的各种关系基本理顺,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建成20个以上国家级和50个以上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市(区)、街道,500个省级示范社区居委会;到2010年底前,全省80%以上的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三、主要任务 
    (五)加强社区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建工作。在全省普遍开展创建社区党建示范区工作,争取有一批社区成为全国的党建工作示范区。
    在社区广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对退休人员、流动人员、失业人员、人户分离党员的管理,推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扩大党组织在社区的覆盖面。每个新建的社区都要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区经批准可以建立党委。以党建带团建和妇建,夯实党在社区的群众基础。
    争取到2004年底,全省80%以上城市的社区党建工作达到省委提出的“五个有”目标: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战斗力强、群众信赖的领导班子;有一个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单位共建机制;有一支以党团员为骨干,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志愿服务者队伍;有一个能使社区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服务的社区服务网络;有一套有效实施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工作制度。到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均达到“五个有”目标。 
    (六)强化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按照每400户左右有1名社区工作者的要求,采取“立足社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办法,配足配强社区工作人员。
    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的人均收入水平,并享受有关基本社会保障待遇。逐步实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实践和培训。不断扩大志愿者服务队伍,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熟悉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 争取到2005年,全省8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达到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5%以上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到2005年,全省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含社区志愿者)人数占总人口的4%,其中登记注册的社区志愿者人数占城镇人口的3%;到2010年,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达到10%和8%。 
    (七)拓展社区服务 
    加快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进程。各地要把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社区辖区单位支持、社会各界资助、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加快社区福利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 
    (1)社区服务中心(站、点)。到2005年,全省11个市的城区要建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并具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生活服务、法律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综合服务功能;60%的街道要建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80%的社区居委会要建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全省建有社区服务网点5万个,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 
    (2)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到2005年,全省所有城市社区设立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一负责本社区的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实现辖区内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人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3)“数字社区”建设。到2005年,全省5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配备电脑,建立网上求助与服务系统;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社区建有社区网上服务系统,通过社区服务信息联网,实现社区服务资源共享。 
    (八)健全社区民间组织体系 
    加快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建设。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社区内单独或联合举办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中介组织或机构,在社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服务、协调、沟通、监督等作用。
    重点扶持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各市、县(市、区)可通过委托、奖励、补助或购买的方式,把一些公共服务项目交给一些基础较好、服务功能较强的社区民间组织去运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这些民间组织的沟通,指导他们开展“义工”服务、“公益服务时间银行”等各种健康、文明、有益的社会活动。
    到2005年,全省60%以上的社区民间组织建设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备、活动正常”要求,50%以上的社区建立“公益服务时间银行”,社区接纳各类“义工”不少于50人次/年;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社区民间组织建设达到上述要求,80%以上的社区建立“公益服务时间银行”,接纳“义工”不少于100人次/年。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群众卫生需求为导向,在城镇街道、乡镇中心村,把基层医疗机构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每1个全科医生服务1000至2000个城乡居民的社区责任医生制度,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疗、上门护理、家庭病床、慢性病访、健康咨询、临终关怀等多种服务,使广大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经济、方便、有效的基本卫生服务。到2005年,全省基本建成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到2010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实行按服务人口综合定额补助,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启动、用房补贴、基本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落实职能和资产责任的前提下,放宽核定工资总额的限制;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范围;进一步完善结算办法,适当拉开参保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院就诊、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档次,完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在推进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中,把社区卫生服务网点纳入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和改革医学教育专业结构,积极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到2010年,全省医生队伍中,社区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 80%以上。 
    (十)繁荣社区文化 
    积极开展社区文体活动。在发挥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作用的同时,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要尽可能开放内部文化体育设施,提高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文化、科普工作者、法律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完善社区体育的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起社区体育的组织网络,大力兴建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场地,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争取到2005年,实现全省每个街道都有文体站;社区文化活动室覆盖率达80%以上;新华书店网点和全民健身苑(点)基本覆盖城市社区;社区居民参与率达到80%以上。到2010年,文化活动室、全民健身苑(点)基本覆盖全省社区,社区居民参与率达到90%,实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经常化、大众化。 
    培育社区公共精神。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和德治教育,努力培育形成以独立自主的人格精神、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良好的社区参与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为内容的社区公共精神,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十一)推进社区教育 
    积极发展社区教育。依托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市民学校和其他各类社区教育资源,广泛开展旨在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发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转岗、下岗失业再就业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以及思想道德、民主法制、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社区教育为载体,广泛开展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家庭等创建活动。
    争取到2005年,全省有60%的城区、街道开展社区教育;到2010年,城市社区教育普及面达到80%,为构建我省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十二)美化社区环境 
    广泛发动群众,有效治理街巷路面和居民庭院的脏、乱、差,搞好社区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温馨的社区环境。到2005年,全省75%以上的社区达到县、区级以上绿化美化小区、文明小区标准;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社区达到上述标准。 
    (十三)加强社区治安 
    社区设立警务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警力按每500─800户设1名民警的标准配备,并推荐社区民警参与所在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的竞选。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参与社区治安,健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区矛盾纠纷。逐步建立专职社区安全保卫队伍和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施社区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社区秩序良好。广泛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抵制毒品教育和归正人员、戒毒出所人员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争取到2005年,全省安全社区和无毒社区达70%以上,到2010年达90%以上。 
    (十四)加强社区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把社区档案工作纳入社区日常工作内容之中,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集中统一管理,并充分利用这些档案,为社区管理、建设和居民服务。社区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党群、社区社会事务、社区服务、社区综合治安、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文化教育、社区社会保障等管理内容。
    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争取到2005年,全省80%的社区建立档案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社区都建立档案工作,大部分社区档案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四、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十五)领导机构 
    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由浙江省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协调。协调小组由省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各市成立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党政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协调小组的基本职责是: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市党委和政府有关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统一领导全市社区建设,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审核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提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为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决策依据;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成员单位、职能部门的社区职能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审定以协调小组名义向上级推荐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负责全市社区建设经验典型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和评比、表彰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定期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社区公益事业。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团体委托或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要按照“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赋予相应的权利,以保证社区有人力、有财力完成各项协办事宜。   
    附:浙江省城市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    

附:   
    浙江省城市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行政性机构。
    如确需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工作任务的,必须向同级城市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实行准入审批。
    第三条实行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的宗旨是,立足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改善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社区政府工作申报准入遵循政事分离、政社分离原则。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事务,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不具备工作条件的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政,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能部门对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民间组织主办、协办的工作事项,应当赋予相应的权利,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移时,应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同时转移职权和工作经费,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经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第八条申报准入范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评比)、社区挂牌、新设台账、开展调查统计等进社区的,均实行准入审批。 
    第九条申报准入程序:由申请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事项、时间、配套的工作人员以及下放社区相应权利(包括划拨的工作经费)等。经审批同意进驻社区的,由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联系,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要求落实进驻事宜。 
    第十条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审批准入单位的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年底对进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未按要求操作的,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者,可撤销其进驻社区的资格。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进驻社区的机构及工作,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要求撤出的,应按原渠道申办有关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