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浙江政务 >>政策法规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