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