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浙江政务 >>政策法规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