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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自主招收、聘用员工,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发文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