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浙江政务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