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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部门: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