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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因国务院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发文部门: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