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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与国务院新办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部门: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0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