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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加快健全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和制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建筑节能等政府规章,明确政府、企业和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加快制定资源节约的产品和产业标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办法。
建立导向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制定鼓励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的相关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研究自然资源和环境生态价值评估方法,探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包括资源环境保护指标在内的政绩考核制度,完善生态恢复、破坏修复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加强国情、省情教育,广泛组织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政府、企业、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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